8月23日,薄熙来案庭审进入第二天。当日8时40分,济南中院审判长宣布开庭,当日公布了谷开来的证人证词。以下为当日庭审现场文字实录。
【庭审现场一】
薄谷开来证言同步录音录像。
济南中院发布了薄谷开来8月10日证言同步录音录像,薄谷开来在录音中介绍了与徐明的关系,和徐明是老朋友,交往有一定的深度,认识了有20年。这个人,我对他印象非常好,觉得他非常厚道懂事,没有什么商人气息,比较信任他。
【庭审现场二】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带被告人薄熙来到庭。
(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坐下。(被告人就坐)
审判长:昨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能够服从本庭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也非常注意维护法律秩序,本庭予以充分肯定。也希望控辩双方能够继续按本庭要求,继续依法、理性、平和地在法庭上拿证据、摆事实、论法律、讲道理。在法庭调查阶段,要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围绕审判长的要求进行。相关的辩论观点本庭将在辩论阶段给予充分时间发表。与此同时,本庭也提醒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注意,在法庭发言中要注意发言的方式,注意提问和讯问的语气和方式。
公诉人:明白。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明白?
被告人:明白。
审判长:辩护人?
辩诉人:明白。
被告人:刚才审判长做了说明,对昨天的审判,我感觉到审判长的掌握是文明的、是理性的、是公允的,我感到满意。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有薄谷开来、德某某、徐明、姜某等证人证言及公司注册登记材料、房屋出售合同等相关书证,证实薄谷开来为隐瞒其家庭在海外拥有房产的情况和减少税费,与其法国朋友德某某成立多个公司、制定购房方案,用徐明提供的资金支付231.86047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624.9709万元)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薄谷开来是别墅实际持有者,所有权人的事实。
1.公诉人出示证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证人薄谷开来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2份亲笔证词。
下面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2年12月20日的证言节录:
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如果直接以个人名义购买别墅,要缴纳比较多的税,当时我非常清楚交多少税,但是现在记不清了,但肯定很高,而且我不想让别人知道我们家在海外购买了房产,所以我的朋友会计师罗某向我推荐了文某某律师,文某某律师也是德某某的律师,他和德某某向我推荐了某公司,某公司帮助我设计购买别墅的方案,他们设计了一套复杂的以公司名义购买别墅的方案。
大体上是通过公司持股的方式,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我个人的名义购买法国尼斯戛纳的别墅。在整个购买别墅的过程中涉及三家公司,分别是罗素地产公司、加拿大某公司、在法国注册成立了一家管理公司。这家公司由加拿大某公司控股,是一家房屋管理公司,由德某某任经理,由这家公司直接出面购买尼斯戛纳别墅。
2000年9月,我和德某某通过网络注册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我们两个人各持50%股权,德某某持有股份是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个股东,所以他的股份实际上是代我持有的,成立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购买尼斯戛纳别墅,没有别的业务。罗素地产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是我和德某某委托某公司负责打理的,但是重大事项由我决定。加拿大某公司是律师文某某介绍的,因为加拿大与法国有一个税收优惠协议,所以由加拿大某公司在法国投资成立的这家管理公司,这样这家管理公司从事业务可以少交税。这家管理公司是于2001年6月成立的,由加拿大某公司名义上100%控股,注册资金来源于罗素地产。考虑到德某某是法国人,懂法语,在法国办理有关事务也比较方便,我就让他担任这家管理公司的经理人,负责打理尼斯戛纳别墅。法国尼斯戛纳的别墅就是这家管理公司出面购买的,并负责尼斯戛纳别墅的经营和管理。某公司设计的购买过程很复杂,如购买别墅的钱从形式上看是这家管理公司从某银行"背靠背"贷款出来的,购房贷款其实就是罗素地产公司存入银行的定额信托存款。这些都是德某某具体经办的,整个过程我只负责原则和具体架构的设计,操作是由律师和德某某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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