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为作者在10月7日"刑事冤案的成因、发现及纠正研讨会"上的发言稿,作者本人授权FT中文网全文刊发,以飨读者。
2013年,刑事错案一次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从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到河南李怀亮冤案,再到萧山五青年冤案,再到安徽于英冤案。
为什么错案在中国能够一次次被复制?从证据的角度而言,很多人会说是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作为错案的原因是个表象,我们不能把实际参与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妖魔化,有些人在当警察之前并没有打过人。我们需要从制度上找原因。其实每一起错案的发生往往都是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而这些原因就反映出中国刑事司法工作中的十大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犯罪案件发生之后,侦查人员就千方百计去查找嫌疑人,找到嫌疑人之后就竭尽全力去拿下认罪口供,拿下口供之后再想方设法去收集补足有关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这种侦查模式的问题就在于"先抓人、后取证",很容易导致错案。比如八年前重判的湖南滕兴善案,是一个"亡者归来"的错案,这种侦查模式的问题体现得很充分。
第二个误区是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之后,中国的公安机关的领导,甚至是省市领导就会要求侦查人员"限期破案",后来还演化出命案必破的要求。但刑事侦查和司法有自己的规律,这种与奖惩和晋升机会相联系的"限期破案"可以激励侦查人员的主观积极性,但是难免会有些侦查人员只要速度,急于求成。有些侦查人员甚至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弄虚作假,以假当真,最终酿成冤案。
第三是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由于侦查人员主观地认为抓到的嫌疑人就是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人,所以就只去收集能够证明该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去收集能够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这些年披露的刑事错案中,很多都存在对发现或者由嫌疑人提供的无罪证据也有意无意地忽视的问题。无罪证据不能进入诉讼程序,有罪证据无论真假都可以在诉讼中畅通无阻。司法人员片面地根据有罪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冤错案件由此而生。
第四是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科学证据也有可能是不科学的,把"种属认定结论"误读为"同一认定结论"。上个世纪中国的刑事侦查水平也比较低,如滕兴善案中用毛发来辨认血型并作为重要证据的做法,就存在这样的问题,血型相同是一个种属认定,不能作为充分证据。把"倾向性鉴定结论"误读为"确定性鉴定结论",如滕兴善案中使用了颅相重合来辨认死者的身份,但最后的结果是"亡者归来",被害人实际上没有死亡。还有一种是把试用期科学证据误读为成熟期的科学证据,滕兴善案中对测谎结论的应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第五是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造成错案的直接原因之一。刑讯逼供在中国具有超强的生命力,臭名昭著却屡禁不止,声名狼藉却潜藏生机。究其原因,包括:片面的执法观念,陈旧的思维习惯,不良的行为环境,低下的侦查能力,乏力的监督机制,空泛的证据规则,失效的刑罚威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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