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恶化问题一直为媒体和学界高度关注。
究其成因则较为错综复杂,包括:政府公权力日益膨胀,而且为许多官员所滥用;"国进民退"问题加剧,民营企业生存空间变窄;企业外部需求趋于疲软,内部成本提升;金融抑制严重,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滞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多变,企业生产和投资缺乏稳定预期。此外,重庆市出现过地方领导人联手公检法系统将很多无辜民营企业家作为"黑社会"分子"黑打"的恶性事件,类似"黑打"情况在全国各地也时有发生。而且,很多企业的民间集资行为被冠上"非法集资"的罪名,企业家备受打压。
根据现行法律,法院可以按此罪对集资企业家判以死刑。目前中国法律规定的"非法集资罪"分为四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目前最常见的非法集资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种。
而最大的"非法集资罪"则当数"集资诈骗罪"。若以此罪审判集资企业家,企业家很容易被判死刑。
2003年河北徐水县民营企业家孙大午"非法集资"案轰动一时,他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这还算是轻罪。而很多犯下"集资诈骗罪"者则没有这么幸运。
2007年温州乐清高秋荷因组织"经济互助会"高息吸纳会钱,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
2009年,浙江丽水杜益敏因做不断集资借新还旧积欠巨资,也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
2012年浙江东阳市民营企业家吴英从11位朋友当中定向集资,被判"集资诈骗罪",最初被判死刑,后来在公众舆论压力下改判死缓。
前不久,湘西民营企业家曾成杰在其资产大于集资欠款额的情况下,其资产被地方政府专案组在法院定案前低价转让给湖南省财政厅下属公司,其个人则以"集资诈骗罪"被秘密执行死刑。这里,并非所有民营企业家就没有过错或者罪责,但是因"非法集资"而判死罪,则本来罪不至死。这里冤情最大的可能就是曾成杰。
经济犯罪是否需要治以死罪?也是一大疑问。国际上总的趋势是废除死刑,更不用说针对经济犯罪。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世界在法律上明确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大约有112个国家。也就是说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或者事实上弃用死刑。
但是,中国属于仍然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少数国家之一。而且,中国刑法中规定经济犯罪可适用死刑的共有20种之多,其中包括上述"非法集资罪"中的"集资诈骗罪"等"口袋罪"。1996年之前还有一种名称为"投资倒把罪"的"口袋罪"。比如,早在1986年,浙江省温州市一个名叫郑乐芬的33岁女子因吸纳6200万元民间钱会的会钱,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
上述分析说明,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国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总体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历史,可以说既是民营企业家的奋斗史,也几近是民营企业家的夺命史。过去曾有的"投机倒把罪",现有的"黑社会罪"、"非法集资罪",都是可以根据需要装入民营企业家的夺命"口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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