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31日星期四

金融时报: 媒体为何在中国是弱者?

FT中文网_英国《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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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为何在中国是弱者?
Oct 31st 2013, 07:27

在西方国家,媒体通常被称为"第四权力",承担着监督公权力,守望社会的责任。而在中国,媒体则是广义的公权力的组成部分。但在中国整个公权力谱系中,相对于其他权力机构,甚至不是公权力的机构,如国有垄断企业,媒体也是一个弱势者。这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还是有必然的因素?

不妨以新近发生的陈永洲案来剖析。

陈案最近呈现戏剧性的变化,最初群情激昂、新闻界总动员,声讨湖南警方,如今当事媒体道歉,各方偃旗息鼓。虽然案情逆转源于陈永洲的自供,但假设:陈在批评中联重科的报道中没有收受贿赂,媒体就会是胜利者吗?警方就会如陈永洲东家新快报所要求的那样放人吗?

不一定,因为有众多陈的"先辈"被警方抓捕而没有放出来的先例。例如,《山西青年报》记者高勤荣1998年5月在《人民日报》读者来信内部版刊登了《山西省运城搞假渗灌浪费巨额资金》一文,揭露运城地区为了迎接上级的现场会而突击建造假渗灌工程、导致国家2亿多巨额资金被浪费的现象。后虽有《南方周末》、《焦点访谈》以及众多媒体连续就这一欺上瞒下的"形象工程"作了报道,但高勤荣却并没有因此避免牢狱之灾。他先是被山西省纪委有关人员找去"谈话",接着在该年12月4日去北京反映情况时,被跟踪而去的运城警方连夜带回。1999年4月,运城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诈骗罪、介绍卖淫罪,对他提起公诉,他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尽管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他"打抱不平",寻求救济,最高法院也曾指示立案再审,然终无济于事。

长沙警方这次跨省刑拘陈的理由,是他的负面报道造成了中联重科的重大损失。根据中联重科的说法,按照专业机构的评估,陈的一篇报道使企业在二级市场上损失了十几亿人民币。所以,长沙警方以"损害商业声誉"的罪名刑拘陈。且不论陈是否有罪——这是应由司法部门判定的事情——此处仅按照陈永洲并无事实过错的假设去推论,那么外部压力,尤其是新闻界的齐声声援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否能改变警方决策?

从法律上来看,可能性很小。这一事件中,外界批评主要集中于警方抓捕的程序合法问题,即所谓"跨省追捕"和"先抓后审",以及罪名适用问题。就后者来看,警方不一定会让步,即使不按这个罪名,总是找得出其他罪名的。至于先抓后审,已有律师指出,这并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换言之,经常被舆论诟病的程序合法问题,从法律上看,也并不一定批评得在理。

如果从这一事件的社会性来看,它是一个恰当的中国社会规则解剖样本。在中国,很多事情有时并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则行事,当某一事件引起群情激愤,甚至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时,那么,法律问题就会升级成政治问题,按照政治的逻辑去发展。陈案会上升成政治问题,让行政部门感觉到有必要干预吗?从陈案刚发生时新闻界同仇敌忾、高密度发社论声讨,尤其是新快报的激烈姿态,以及全国记协和新闻广电总局的表态来看,假如长沙警方迟迟不放人,又找不出合适理由,不排除事情会进一步升级,从而可能像2010年《经济观察报》仇子明事件一样,最终警方在压力下放人。仇子明事件与陈案性质类似,仇也因报道上市公司凯恩公司的关联交易内幕,而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所涉嫌罪名也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后来《经济观察报》也发了一个声明,再加上网上舆论的声援,最后上级公安局撤销了遂昌县公安局的网上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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